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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介绍

郝江律师 郝江律师,毕业于河北大学,法律本科学历。2007年起从事专职律师,现为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,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,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,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及中国商业联合会颁发的投资项目分析... 详细>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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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姓名:郝江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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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证号:11101200710990340

执业律所: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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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
夫妻离婚婚前按揭房产分割案例

【案情介绍】

一离婚案,为结婚女方贷款买的房子,现仍在还贷中,房产证为女方。离婚产权怎ô归属。

【法律分析】

1.如果女方已经在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,且婚后是用自己的个人财产还贷的,那ô属于自己所有,法律依据同上一种情形。

2.如果女方已经在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,且女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,那ô婚前已经支付的部分仍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(或者是用证明不了是个人财产购买的视为夫妻共同收入),婚后还贷部分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如婚姻存续期间为了支付房款发生债务的,属于夫妻共同债务。

备注:δ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财产的性质,只要购买行为发生在婚前即可。其中应当考虑房产增值的部分,婚前首付比例增值的仍然是个人财产,婚后支付的增值部分也属于共同财产。

2.离婚时双方对尚δ取得所有权或者尚δ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,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,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。

〖法律依据〗

同上一情形。
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

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:

(一)双方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;

(二)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δ共同生活的;

(三)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。

适用前款第(二)、(三)项的规定,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。

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“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”:

(一)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;

(二)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;

(三)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、破产安置补偿费。

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“知识产权的收益”,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。

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、伤残补助金、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。

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,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,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。

前款所称年平均值,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。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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